县长应诉!贵州这家公司不服消防行政处罚诉讼县政府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近期,黔南州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瓮安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秦礼琦作为县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2年5月10日,黔南州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瓮安县银盏镇穿洞村的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修车库,共一层,面积为1800平方米,可同时维修8辆车,该修车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该设置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但该场所均未设置,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3.0.1条规定,该修车库为二类修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7.1.1、7.1.2、7.1.5和7.1.8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对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自己具有不予行政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便向瓮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瓮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瓮安县人民政府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黔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和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第一时间拟写《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制作证据清单和案件行政行为自查情况说明,并作为自证材料向瓮安县司法局提交。县司法局经过审查,向大队送达了《瓮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复议结果为:维持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此决定,又于2022年9月1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瓮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和瓮安县人民政府。经过县司法局向都匀市人民法院申请,该案件于2022年11月4日在瓮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以初次检查不应处罚为由力争撤销处罚决定,庭上法官就其提出的观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条款进行解释,法律规定了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罚款。原告听后未提出异议,并认同法官说法,随后,原告当庭表示撤诉认罚。


最终,经都匀市人民法院裁决,《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瓮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