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领养孩子怎么办理?孤儿可否享受低保?困境儿童享受低保怎么计算?……

贵州省民政厅 | 2023-02-01 12:00

问:困境儿童享受低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有关规定,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目前,只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享有专门基本生活补贴。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有关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在计算家庭人口数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算入家庭人口。

问:想领养个孤儿,但不知哪里有孤儿需要收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以不受1093条、1094条和110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以不受1093条、1094条和1102条的规定。

问:16岁孤儿不愿意去孤儿院,又无监护人,怎么办?

答:孤儿不愿意去孤儿院,又没有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监护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综上,孤儿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应当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其中,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根据情况机构养育或家庭寄养。

问:请问孤儿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和低保金?

答: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明确要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201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对于各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标准,请咨询本地民政部门。

问:已生育两个子女,能再收养孤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问:既是孤儿又是残疾儿童,收养登记时写哪个身份?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第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应将此儿童身份类别登记为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