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近日,贵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保险基金预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预付管理办法》),原则上对单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的预付金为该医疗机构上年度总结算费用的月均数1个月左右,可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医疗保险预付基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2024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统一了预付金的政策内容和拨付条件,规范了预付金拨付流程管理、会计核算和基金监督。同时,通知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地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预付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预付条件和标准、预付程序、会计核算、预付金监督等内容。内容全面涵盖了国家对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我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细化了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预付金的条件。二是明确了预付标准,年度预付金额度为上一年度职工、城乡居民月平均支出额,由医保部门与药品耗材供应企业直接结算的统筹区,预付金基础规模需扣减上一年度直接结算的月平均支出额。三是细化了预付金申请、额度核定、申请资金、拨付资金、收回预付金等具体经办流程。四是规范了预付金会计核算,以及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财政部门对账等相关要求。
《预付管理办法》中明确,每年预付额度为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由医保部门拨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确定本统筹区预付金基础规模。由医保部门与药品耗材供应企业直接结算的统筹区,预付金基础规模需扣减上一年度直接结算的月平均支出额。原则上对单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的预付金为该医疗机构上年度总结算费用的月均数1个月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预付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后,主要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此外,当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分立或合并、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等情形时,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对逾期未按规定把预付金交回支出户的定点医疗机构,次年不再受理其预付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