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福利——1至2日的痛经休假,究竟是什么神秘假期?

百姓就业 | 2024-10-29 10:49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九条明确: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除了云南,全国多数地区也都有痛经假的相关规定:

上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湖北: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广东: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八条规定: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江苏: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江西: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河南: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对经期女职工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安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山西: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期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浙江: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期女职工,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山东: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经期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陕西: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河北: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期女职工,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青海: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七条规定:经期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