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之窗丨电话卡和银行卡事关你的个人信用不可以买卖、出借他人!

贵州反诈中心 | 2026-10-26 13:18

2000年,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2013年,工信部发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以上两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金融和通信两个关键领域,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其重大意义既为个人资产和通信安全提供了更清晰的权属保障与追索依据,又为社会治理(反洗钱、打击诈骗)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实名制下,银行卡或电话卡若被他人使用,麻烦会直接找上你本人。因为实名登记意味着,在法律和机构面前,你就是这张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麻烦主要分三类:刑事风险——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你如果出租、出借或出售,就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融与信用惩戒——生活处处受限这是最普遍、影响最直接的后果,主要体现是名下账户被牵连、信用记录受损、莫名背债或惹上官司;民事与日常麻烦——自证清白的成本很高,即便最终查明你不是直接责任人,过程中的麻烦也难以避免,主要体现是卷入诉讼、追讨欠费。

一句话总结:实名制下,“卡是你的”就等于“责任是你的”。无论是出租、出借、出售还是因保管不善被冒用,最终的法律后果和信用代价,首先由你承担。

今天小编就“两卡”案例讲述翻越法律红线的危害性。

案例警示

卖电话卡获刑6个月、罚金1万,还害6人被骗27万

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和亲属的4张手机卡以及收购所得的12张手机卡贩卖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获利2.2万元,致使6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共计2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符某某为犯罪提供通讯帮助,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主动上交的部分违法所得7350元和被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4650元,予以没收。

科普提示:电话卡仅能实名使用,切勿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得收购他人手机卡转卖牟利。任何人明示或暗示的状态下提出将新办理的电话提供他人进行各类APP账号注册等,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事后由办理人统一注销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涉及其中的工作人员、个人等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我的银行卡没犯事,为什么被公安机关冻结,不仅退赔,还要自证清白

吴某某在淘宝平台低价购买各类购物卡,又在咸鱼上高价售出赚取差价,以此补助家庭生活支出,一年来获利3万余元。某天,咸鱼上的买家王某再次联系他,需一次性购买2万元的购物卡,远在外地网络不好导致一直支付不成功,王某则提出请吴某某给予他银行卡账号,这样既能成功支付,还能帮吴某某省下平台手续费。于是吴某某脱离咸鱼平台加了对方的微信,将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发给对方,并接收了2万余元资金。资金进入后,三地公安机关同时对吴某某该张银行卡进行了司法冻结,同时吴某某的支付宝、微信等关联账户均被冻结,当吴某某接到发起冻结的公安机关告知其接收的2万余元均为电诈受害人被骗资金时,当即傻了眼。为了自证清白,吴某某不仅积极退赔受害人资金,并前往相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耗费了很多精力。

科普提示:银行卡仅能实名使用,切勿将银行卡、支付密码、手机、支付宝及微信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可配合他人进行人脸识别、接收转移资金;互联网交易绝不脱离平台进行私下资金接收,牢记拒绝陌生人资金进入自己的账户!

警方提示

法律需敬畏,违法必追究

实名必实人,贪利终害己

守信方立身,守法自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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