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引发多起山火,毕节多人被处理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
天干物燥,容易“惹火”上身。近期是春耕生产农事用火、祭祀用火、外出游玩集中期,也是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山火,导致“引火烧身”,多人因此被判刑、刑拘、处罚。
案例一:村民烧杂草引发火灾 触犯刑律被判刑
3月24日,织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织金县白泥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当庭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决其在失火区域巡山管护三年。
据悉,2022年3月,被告人苏某某在织金县白泥镇某村自己的土地里烧杂草时,因风力较大,火势难以控制,导致火蔓延燃烧到附近林木,引发火灾。经鉴定,苏某某造成的林地过火面积为27.6979公顷,林地类型均为灌木林。
因被告人苏某某过失引起山火,过火面积较广,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到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案例二:上坟引发火灾,大方一女子被刑拘!
近日,清明期间外地一女子前往大方县顺德街道大屯村扫墓,不顾森林防火要求,擅自带火种上山,在墓地前点香烟祭奠,不慎引燃坟墓周边的茅草,因当日风力较大,曾某等人扑救无效,火势蔓延导致周边果林、山林、农作物等被烧毁。案发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接警后,大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联合大方派出所、大方县林业局对该案进行联合调查,经相关部门鉴定,曾某失火造成过火面积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曾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大方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村民上坟引发山火被处罚
近日,织金县公安局官寨乡派出所接警称辖区化窝村发生山火,接警后公安机关快速出警,官寨乡党委政府立即组织乡村两级干部及护林员前往火灾现场灭火,经过共同努力将火势扑灭。
经调查核实锁定嫌疑人为化窝村村民王某,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了解,王某系给家人上坟烧钱纸时不慎将周边林地引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目前织金县公安局官寨派出所已将嫌疑人王某移交县林业部门调查处理。
下一步,县林业部门将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嫌疑人王某进行处罚。
案例四:祭祀不慎引发山火,织金两人被罚
4月3日,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接到孔某某报警称在织金县双堰街道荷花村山坡上祭祀时不慎引发火灾。
当天11时许,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民警组织警力前往火灾地点进行支援,配合办事处、消防部门、村委会共同扑灭山火,并锁定嫌疑人周某、周某梅两人。
经了解,嫌疑人周某、周某梅给母亲祭祀时因烧钱纸不慎引燃周边林地,导致火势蔓延。目前,织金县公安局双堰派出所已将嫌疑人周某、周某梅移交织金县林业局调查。
下一步,织金县林业局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嫌疑人周某、周某梅进行处罚。
消防普发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火灾一旦发生,借助风力破坏性极大,严重影响生态自然环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时下 “天干物燥”,正值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火灾安全隐患突出,以上案件警醒群众要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学习防火安全知识,防患于未然。
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