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售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住房租赁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用上述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上述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二)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7条,政策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4条第1和第2款)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1条,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3条,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住房出售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15条)
(二)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36条)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5条)
(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34条)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20条)
(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财税〔2016〕39号第9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