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游客推搡猴子,险些致其坠崖!人与野生动物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2026-05-08 17:34

视频来源:上游新闻

近日,一则 “游客在峨眉山推搡崖边进食猴子,险致其坠崖” 的视频在网络刷屏,引发全网热议。不少网友直言:“峨眉山猴子虽‘泼’,这次我站猴子这边!” 经查实,涉事男子已认错道歉,景区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不文明游客黑名单,3年内禁止进入峨眉山景区。

图片由AI生成

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网络上,游客与猴子、松鼠、小熊猫、浣熊等动物互动的场景早已屡见不鲜,导致小动物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人与野生动物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哪些行为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很多人觉得,旅游时跟野生动物拍个照、喂点东西、甚至逗一逗,都是“亲近自然”。但从法律上讲,这条边界其实非常清晰——只能远观、不能干扰,更不能伤害。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和相关名录,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分一级和二级。比如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雪豹、穿山甲是一级(穿山甲已于2020年从二级调升为一级);本案中峨眉山的藏酋猴、以及大家熟悉的猕猴是二级。这一层保护力度最强,违法可能直接面临刑事追责。

第二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名录加以保护。

第三层,“三有”野生动物。 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比如果子狸(仅限野外种群)、麻雀、青蛙、燕子、刺猬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四层,其他依法受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具体到本案中峨眉山这只猴子——它是峨眉藏酋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这位男游客推搡的不是一只普通的“猴子”,而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性质上就完全不同了。

再回到法律边界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给出了几条明确的红线:

一是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是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三是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迁徙通道等特定区域,禁止任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包括投喂、惊扰等行为。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关于普通景区“投喂”的问题,国家层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作出一般性的禁止规定,而是授权地方立法和景区管理。像峨眉山所在的四川省,以及上海、北京等地都已出台相关地方规定。所以,游客在景区看到“禁止投喂”的告示牌时,背后既有自然保护地的法律依据,也有地方立法和景区管理规定支撑。这不是景区随便贴的提示,而是有效的管理规范,违反就要承担相应后果。

与野生动物相处的法律边界,请谨记这八个字:远观、不喂、不扰、不伤

当然,伤害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也是分层次的,从轻到重大致是分为三层。

第一层,行政与信用层面的处罚。

对一般的违规投喂、戏弄、推搡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据2016年原国家旅游局制定(现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游客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期限1至5年动态管理。本案中峨眉山景区将涉事游客列为3年禁入,是景区基于场所管理权采取的自主管理措施,与全国性的“不文明记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情节较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或行政罚款。

第二层,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民法典》,违法者可能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要结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确定的基准价值,以及实际损害后果、救治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等综合计算。

第三层,最重的——刑事责任。 

这是关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至十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2022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法释〔2022〕12号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入罪标准做了重大调整,从过去的“数量论”改为现在的“价值论”。具体来说:

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本罪基本档(五年以下);

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情节严重档(五至十年);

价值二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档(十年以上)。

再次说回本案例,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藏酋猴所属猕猴属基准价值2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5倍系数核算,单只评估价值约1万元。这意味着,即使涉事游客真的把这只猴子推下山崖致其死亡,按照1万元单只价值,单独看未必达到2万元的入罪门槛。而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综合考虑损害后果、价值累计、行为方式、主观故意等情节。

在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还明确指出,未造成动物死亡或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本案例中,从已披露信息看,猴子险些坠崖但最终安全。在未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涉事游客大概率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景区目前采取的是“3年禁入”的管理措施,而非刑事立案。

但这绝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可以被轻视。如果稍有不慎导致猴子死亡,加上情节恶劣(比如多次实施、组织实施),刑事追责的大门随时可能打开。

最后,再谈一下公众普遍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只是逗一下,没什么。” 

戏弄、推搡、惊吓野生动物,可能引发它们应激反应。猴子坠崖、鸟类离巢致幼鸟死亡等,都是真实发生的悲剧,这些行为同样违法。

误区二:“被攻击了,反击不犯法。”

这一点要分情况。法律上,遭到野生动物攻击且没有其他避险办法时,造成动物伤亡的,属于紧急避险,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注意“必要限度”,不能超过为避免危险所必需的程度。比如,为保住一个手机就把猴子打死,可能就超出了必要限度。最关键的是,主动挑衅在前、再以“反击”为由伤害野生动物的,属于主动伤害,不构成紧急避险,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只猴、一次推搡、一纸 “黑名单”,折射出法治社会的文明底线。保护野生动物,不只是口号,更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文明旅游,不只是倡议,更是不可逾越的行为边界。希望每一位游客以此为戒,知法、守法、敬法,做到远观不投喂、不戏耍、不伤害,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景区美景与文明风尚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