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管后,业委会有权收取物业费吗?法院这样判

广州日报 | 2024-09-12 18:06

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自治组织,在业主自治、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实中,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却偶有发生。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小区实行业委会自管后,按照0.55元/平方米/月标准向业主征收物业费,然而,多年来,一名业主却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结果被告上了公堂。究竟业委会有无权利收取物业费?法院会支持吗? 

林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先后成立两届业委会,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业委会备案回执。六年前,该小区召开第一届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解除原物业服务、实行业委会自治管理等事项作出表决,并在公示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然而,自业委会成立后,林某就拒不按管理规约支付物业管理费(0.55元/平方米/月)、自来水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多次催缴无果,业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六年来累计拖欠的各项费用共计6000余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向小区业委会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和卫生费共计6000余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云法院经办法官王丽美表示,业委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业主实施自治性管理的组织,具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如业委会在当地政府进行备案登记,符合业主的整体意愿与利益,并行使了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业委会与业主就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同时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职责,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

实行业委会自治管理的小区业主,应自觉支持、配合业委会开展管理工作,如对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或不满,可请求业委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丽美法官提醒,业委会不是一个单纯的管理机构,其目的是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业委会要基于业主的需求和利益,通过合理的决策和管理来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业委会也有义务向业主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而业主也应站在小区自治的角度,支持业委会的工作开展。各方共同努力,共建文明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