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人民法院丨因擅自移动摩托车,结果赔了一千七百多元!
2024年6月12日,刘某将一辆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停放在修文县某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上,便到医院输液。不久后高某驾驶小型车辆进入修文县某医院停车场。高某为能使其驾驶的车辆停放在刘某所停车的车位上,擅自将刘某的摩托车挪动,导致刘某摩托车智能锁损坏而无法启动。之后,刘某将摩托车损坏的智能锁拿到修理厂进行更换,花费费用1780元,因刘某要求高某承担该笔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某擅自挪车的行为造成刘某摩托车智能锁损坏,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更换智能锁花去1780元,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刘某摩托车损失1780元。
法官提醒:
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高某通过医院保安联系上刘某,或者另行寻找合适的停车位,完全可以避免刘某财产损失的发生。至于刘某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问题,可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予以处理。高某不应自行挪动刘某的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通讯员: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