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埋头跑,一个开小差,事故判断是……
近日,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高铁站往碧阳大道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且有人员受伤,请出警。
在现场,医护人员为受伤的行人进行了初步治疗,并将其抬上救护车前往医院。
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吕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0mg/100ml,吕某并未饮酒,那怎么会没有看见前方出现的行人呢?

民警询问驾驶人吕某了解到,他驾车行驶途中分心了,等发现行人李某时已经来不及避让。
而行人李某在过马路时,也没有走斑马线,而是选择了横穿马路。
此次事故造成行人李某小腿骨折,出租车的左侧后视镜受损。


经判定,当事人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
此次交通事故判定为驾驶人吕某和行人李某同等责任。
贵州公安交警提示
生命只有一次
无法重来
遵法守规
是保护交通参与者
生命安全的最低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