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企|贵州榕江:执行有“温度”企业焕“生机”
近日,两企业在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申请人自愿让利,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执行完毕后,法官继续促成双方携手合作,涉案企业重新焕发生机,97万余元案款得以顺利执行。
贵州省榕江县某混凝土公司与贵州省三都县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榕江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某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8月19日,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73760元及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124996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企业某建筑公司有还款意愿,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效益下滑及工程款回收周转等原因导致目前暂时还款困难,希望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考虑,并请求法官做好某混凝土公司的工作,对利息部分予以放弃,减轻还款压力,公司将尽量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付清欠款。
在核实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后,执行法官立即着手协调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经过多次耐心的思想工作,申请人某混凝土公司表示,两家企业本是很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只要某建筑公司及时把货款付清,我们也愿意放弃利息,并继续与之合作。在法官的努力协调下,2021年9月1日,某建筑公司将货款973760元支付到法院账户上,同日,法院将款项迅速转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随后,法官推动双方继续合作,促进互利共赢,某建筑公司表示,“榕江法院在执行中能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为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让我们感受到了执行工作温暖的一面,我们愿意与某混凝土继续合作,共同发展。”至此,双方企业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债权人胜诉权得以实现,对个别资金暂时短缺且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也要本着温情、和谐的执法理念,为企业排忧解难,让执行工作更有温度,才能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