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2025-02-14 10:16

《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2024年12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12月27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月7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一、出台背景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导工程,是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抓手,是以数字化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国家先后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围绕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逐步完善公共数据授权使用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也制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等配套政策,为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2024年,我省颁布实施的全国首部数据流通交易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贵州作为国家第一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地区,在制度、机制、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公共数据供给不足、应用场景不够丰富、市场化程度不够等问题。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全面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刻不容缓。

《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层面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决策部署,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全面回应市场对公共数据资源的迫切需求,作为顶层政策文件指导我省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授权运营机构、开发利用机构、授权运营的实施、行为规范、安全监管、附则。

(一)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授权运营定义、总体原则、职责分工、授权模式。

明确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运作、统分结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利用。

明确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持有的数据,以及其他可用于社会化运营的公共数据,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将排除在授权运营之外的数据资源,进行负面清单管理。

规定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授权运营工作职责。

明确授权运营模式原则以整体授权为主,由数据主管部门在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域、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基础上,进行综合性整体性授权运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要,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开展分领域授权。

(二)授权运营机构。包括授权运营机构定义、申请条件、授权程序。

授权运营机构由数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定,按照规范程序获取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益、产品经营权益,负责建设授权运营空间,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初级加工处理。

授权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机构选择、机构公示、协议签订,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开发利用机构。包括开发利用机构定义、申请条件、授权程序。

开发利用机构是在获取授权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融合多源数据,对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经营主体。

授权程序包括注册、公示。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注册审核通过即可成为开发利用机构。

(四)授权运营的实施。包括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定义、授权运营空间定义、数据目录编制发布、数据归集、数据授权、数据加工、场景和数据申请、数据供给、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产品和服务交易、收益分配和定价、运营成效评价、信息披露。

明确公共数据服务平台由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搭建,作为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及授权运营的总枢纽和服务总门户,具备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对授权运营行为可管、可控、可追溯。

授权运营空间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据清洗加工的安全环境,由物理场所和数据设施组成,与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对接,保障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全流程安全可控。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分类分级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归集数据。归集的公共数据根据属地原则按需回流,满足市(州)地区的数据使用需求。

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行登记。

数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通过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向授权运营空间提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空间对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初级加工处理,并通过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发布。

开发利用机构按照“一场景一申请”的原则,提出场景应用及数据需求申请,审核通过后,授权运营机构与开发利用机构签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协议,开放授权运营空间资源权限,并提供相应数据产品和服务。规定开发利用机构利用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情形处理。

明确数据授权审核方式,数据需求来源于整体授权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联合数据提供部门审核,数据需求来源于分领域授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方式可根据实际组织专家评估。

规定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谁授权、谁审核”的原则进行“出域”的安全性审核,并鼓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入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的原则,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依法合理获取收益,属于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授权运营机构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执行政务指导价管理,开发利用机构再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定价。

规定数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授权运营绩效成效评价。按照授权运营模式,数据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授权运营机构定期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等。

(五)行为规范。包括机构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管理、原始数据管理、非公共数据融合、退出机制和处置流程。

明确授权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保障市场公平。

规定开展数据授权运营要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带来的安全隐患。

规定原始数据不得“出域”,“出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支持非公共数据导入授权运营空间进行融合开发。

(六)安全监管。包括安全监管职责、责任追究。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的安全监管责任,以及授权运营机构、开发利用机构在整个授权运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七)附则。包括参考范围、实施日期。明确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的数据授权运营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举措

《办法》以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激发公共数据潜能为目标,坚持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从政府侧来讲,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在公共数据“供得出,用得好,流得动,保安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供得出”方面,强调公共数据“应授权尽授权”,授权运营模式以数据主管部门整体授权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授权为辅。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产生或持有的数据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对确需排除在授权运营范围外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后,将大幅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进一步带动社会数据的流通使用。

(二)在“流得动”方面,强调“管住一级(授权运营机构),放开二级(开发利用机构)”,在规范“一级市场”,让原始数据可管可控前提下,面向全国公平开放“二级市场”,让更多企业参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同时,运用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技术,构建省域数据开发利用空间,确保数据高效合规安全流动。既发挥了政府的统筹指导作用,又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在“用得好”方面,强调供需两端协同发力,通过发布公共数据目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为市场提供公共数据查询通道,方便企业开发更多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开放数据供需对接渠道,及时响应市场数据需求,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带动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应用,催生更多场景,打造一批带动性强、有示范效应的数据拳头产品。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方主体积极履行“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的义务,鼓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入数据交易所交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

(四)在“保安全”方面,强调技术能力建强安全底座,制度建设筑牢安全堤坝,建立评估机制确保安全培育授权运营生态。技术层面,通过构建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提供安全可信数据清洗加工空间,确保原始数据在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前均安全可控,实现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制度层面,通过明确授权运营相关主体责任,将安全监管贯穿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全过程,确保授权运营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评估层面,以评促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每年组织开展数据授权运营绩效成效评价,强化数据主管部门对授权运营机构的监管、授权运营机构对开发利用机构的监管,对其数据应用成效进行跟踪评估,以点带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授权运营模式,提升我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