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涉及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自住住房首付款

动静房产 | 2024-12-03 14:19

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决定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及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政策。

新建商品住房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2.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同一套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渠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提取公积金支付配偶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三)不能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缴存人通过“贵阳公积金”APP或“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六、办理要求

(一)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所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单位提供的资金账户。

七、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调整优化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申请条件,受益面更广。将原政策申请条件:“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调整为:“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如何确定?

答:包括未结清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缴存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18个月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四、提取时,对市公积金中心不能通过系统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怎么办理?

答: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不能查询到网签合同信息的,缴存人可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原件申请办理。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其他查询渠道核查属实的予以办理。

二手自住住房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贵阳贵安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及配偶。

(二)申请条件

1.以按揭方式购买贵阳贵安二手自住住房。

2.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

(二)提取频次

申请人应在该套住房贷款发放前提出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办理方式、流程及所需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采取预申请、后提取方式办理。

(一)预申请

1.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贵阳公积金”APP、“贵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2.预提取申请。申请人和卖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卖房人收款账户信息,到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预提取住房公积金;

3.出具证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信息后,向买卖双方出具《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申请人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办理二手房贷款手续;

4.资金监管。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暂时性资金监管限制。

(二)提取办理

1.提取申请。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买房人贷款审批完成后,由卖房人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或公积金贷款受理银行申请资金支付。

(2)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由卖房人在该套住房抵押落实后1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抵押落实情况材料(可通过信息核验的无需提供)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资金支付。

2.受理和审核。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预申请资金直接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收款账户(非买方收款账户),同时解除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使用限制。

四、办理时限

(一)预申请:即时办结。

(二)提取办理: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即时办结。

对申请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要求

(一)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在住房贷款发放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银行原则上应为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

六、注意事项

(一)出现二手房买卖行为终止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出具后30日内到预申请网点撤销预申请。卖方未到场的,中心工作人员应电话向卖方核实情况后方可办理撤销。

(二)因买卖双方原因,出现借款合同解除情形的,申请人及配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资金退回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逾期拒不退回,经核实属违规骗提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未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划转手续或所涉公积金被法院执行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经济纠纷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政策解读

一、问:什么是提取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

答:是指缴存人以按揭方式购买贵阳贵安二手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二、问:本次政策调整优化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申请条件,受益面更广。将原政策申请条件:“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调整为:“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申请提取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问:以非按揭方式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不可以。以非按揭方式全款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应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即:“以非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问:本市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如何确定?

答:包括无未结清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五、问:提取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以下流程提取。

买卖双方到中心网点办理预提取→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向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审批通过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卖方凭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中心服务网点或申请贷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中心审批。

2.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以下流程提取。

买卖双方到中心网点办理预提取→凭《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二手房首付款确认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在完成产权过户、抵押后出具《房屋抵押情况回执》→卖方凭银行出具的《房屋抵押情况回执》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中心网点办理提取手续→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