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动静丨仁怀酱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规范产品宣传、广告的通知
各经销商、品牌运营商、合作定制商等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仁怀酱酒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其生产产品经销商、品牌运营商、合作定制商等单位的广告、宣传行为,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利用企业网站、抖音、视频号、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对仁怀酱酒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应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销售区域等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业广告的规定等,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二、在利用企业网站、抖音、视频号、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对仁怀酱酒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未经相关主体许可或授权,使用该主体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例如:在宣传中出现“季克良老先生亲酿”等用语),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自行承担。
三、即日起加大市场检查和规范力度,对凡是未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经销商、品牌运营商、合作定制商,公司将严肃查处并有权选择采取停止合作、关闭条码等措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对于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公司将追究民事赔偿及法律责任。
附件1
关于规范酒类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酒类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酒类广告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五、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六、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七、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酒类广告。
九、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发现酒类广告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附件2
关于规范生产和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的通告
全市各酒类经营主体:
为着力营造风清气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广大酒类经营者生产和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并借机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二、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三、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五、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六、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生产或者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广大酒类经营主体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企业网站、抖音、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管理,加强员工教育培训,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如广大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