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健康 | 贵阳市《出生医学证明》常见问题问答
一、为什么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是证明出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是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人口户籍登记的医学依据,是新生儿接受保健和医疗服务、取得社会保障的医学依据,是公民入托入学、出国留学、无户口新生儿坐飞机、迁户口等事务的凭证之一。
二、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分为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三类情况。
(一)首次签发是指医疗保健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是由新生儿拟落户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换发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补发是指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一)机构内分娩首次签发:1.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3.非母亲本人办理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且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4.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二)机构外分娩首次签发:1.《出生医学证明》机构外首次签发申请书,主要内容须包括机构外办理原因(由婴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申请);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3.新生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4.亲子关系鉴定证明;5.由婴儿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提供的“亲子关系声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4.因亲子关系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书;5.因“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2.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若领证人不是父母双方本人,须携带由新生儿父母出具“授权委托书”);5.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线上办理吗?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贵州省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通知》文件要求,贵阳市自2022年10月14日08:00起全面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线上申领签发系统(慧孕育APP)。新生儿出生后,父母登录“慧孕育”APP,经过母亲身份认证,完善新生儿及父母的信息后提交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后台办理人员在线上进行信息审核,新生儿母亲会收到“审核通过/驳回”短信通知,根据短信提示修改信息重新提交,或者根据短信提示带相关资料到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领取纸版《出生医学证明》。
五、我是父亲为什么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规定,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进行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六、委托书为什么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模板书写?
2017年5月,原国家卫计委统一制定下发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在指导手册中,已经全国统一规定了委托书的模板样式。
七、没有结婚证、准生证的,可否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均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设置准生证、结婚证等任何前置条件。
八、《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我不喜欢为什么不能更改?(离婚了为什么不能更改小孩姓氏?)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九、《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可以用英文吗?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规定: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如果新生儿户口在中国落户者,姓名必须使用中文;如新生儿不在中国落户者,姓名可使用英文。
十、为什么1996年以前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更换?
我国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答复》(卫基妇妇卫便函〔2003〕156号) 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要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为什么有三联,作用是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新生儿将在以后上学和出国留学等情形都需要;第二联为副页,由公安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此页必须由办理新生儿上户派出所办理户籍处进行处理,申领人私自摘除副页的则视为无效证明;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十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怎么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应妥善保管防潮、防盗、防损坏,保存时禁止涂改、乱写乱画、撕毁、残缺不全,切记不可将《出生医学证明》过塑,如有以上情况视为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