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是循序渐进和扎实持续推进的结合

动静原创 | 2021-12-16 18:04

12月13日,全国人大刊发了一篇文章,即《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草案出台的背景是:2011年,上海市、重庆市首先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目前,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刊发的文章中因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内容引起了一些误解,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就此进行了政策点评和解读。

一、政策核心

此次草案的说明内容,其实并非新政策,而是针对此前房地产税试点的一次前期工作。从这次内容来看,其属于10月19日财政部的一次汇报内容,即针对房地产税试点,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做了一次汇报。根据后续的新闻,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换句话说,此次财政部的汇报,其实就是为后来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铺路的,本身不是新政策。

二、政策意义

此次全国人大的文章,引起了一些误读,尤其是此次文章中提及“稳妥推进”的内容,被认为房地产税要推迟改革。其实当前改革思路是清晰的。

第一、改革的方向和思路不变,试点城市名单后续会发布,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要稳妥推进。第二、房地产税改革和房地产市场行情没有必然的绝对的关系。虽然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压力比较大,但不意味着改革会停滞。房地产税的改革,要站在税费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稳定、共同富裕等大框架下进行,这些逻辑本身都没变,改革会扎实持续推进。

据悉,草案内容包括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试点地区、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试点地区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五年,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