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AP3***、贵A4***5号小型客车驾驶人,犯危险驾驶罪,已被收监!

贵州交通广播、贵州交警 | 2026-05-13 08:15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是刻在每个驾驶人心中的安全底线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酒后铤而走险驾车上路

最终酿成事故、身陷囹圄

案例一

2025年09月13日01时26分,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P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美安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贵州三汇物流园路段时,与姚某某、陈某某停放在车位内的2辆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观山湖区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并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240mg/100ml。随后,民警将曾某某带至医院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民警现场询问核实,事发当日,曾某某借酒消愁,酒后不顾安全驾车上路,最终引发事故。

2025年9月18日,观山湖区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4月10日,经法定程序审理,相关判决正式生效,曾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收监,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也给他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2026年1月25日00时25分,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4***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观山湖区宾阳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阅山湖路段时,先后与前方陈某某、郑某某及陈某某驾驶的3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观山湖区大队民警抵达现场后,立即对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145mg/100ml,涉嫌醉驾。后经医院鉴定,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0.4mg/100ml,确认属于醉酒驾驶。

经询问,安某某当日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心存“深夜人少、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最终引发连环碰撞事故。

2026年2月6日,观山湖区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三名驾驶人无责任。

2026年4月10日,经法定程序审理,相关判决正式生效,安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收监,侥幸之举,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和无尽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