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无证+醉驾肇事酿事故,这是真“刑”
近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收监执行的向某,正式投入监狱服刑。这起发生在2025年初的醉驾连环追尾事故,历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司法审判,最终以肇事者承担刑责画上句号,再次敲响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警钟。
时间回溯至2025年1月26日清晨05时18分许,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老阳关路段发生一起连环追尾交通事故。

驾驶人向某醉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沿黔灵山路东向西行驶,行至该路段时,径直撞上前方等待放行信号的贵A号小型普通客车,巨大的撞击力致使贵A号车辆又与同车道前方廖某某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贵阳交警观山湖区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并现场对三名驾驶人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肇事驾驶人向某酒精含量13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余两名驾驶人酒精含量为0mg/100ml。
民警随即依法将向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检验。鉴定结果显示,向某血样酒精含量高达201.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经民警询问情况了解到:向某驾驶的车辆是借来的,同时调查确认向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行为存在多重严重违法。
2025年2月13日,观山湖区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廖某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极高、造成连环追尾财产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2026年2月26日判决生效
向某被正式收监
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醉驾猛于虎,无证驾驶更是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极度危险之中。此次案件的判决与执行,充分彰显了法律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贵阳交警郑重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会面临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更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留下终身案底,影响自身及子女的就业、升学等。
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共同守护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