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地铁上猥亵12岁女童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男子侯某在拥挤的地铁车厢里,猥亵一名12岁女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公诉。
2020年6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侯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去年8月8日上午,女童琪琪(化名)的父母带着她乘地铁4号线去公园玩。当时正值早高峰,地铁上很拥挤。琪琪隐约感觉有人隔着裙子摸自己的大腿和敏感部位。
琪琪将男子的手扒拉开,可对方还是不肯罢休,再次向她伸出“咸猪手”。琪琪躲到妈妈身边,把事情告诉了妈妈,妈妈赶紧喊来车上的安全员报警。正好列车进站,那名男子赶紧下车。
警方经过调查,于10天后将犯罪嫌疑人侯某抓获归案。经查,40岁的侯某是一家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
因为这件事,琪琪有了心理阴影,不敢坐公交车,怕再被侵犯,性格也变得多疑易怒。后经心理疏导,情绪才有了好转。
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侯某的具体猥亵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情节等,法院最终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侯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根据侯某猥亵儿童的具体情节,并考虑其属于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他作出了符合罪刑相适应的量刑,二审无对其再予从宽处罚的情节,驳回侯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贵州泽丰(榕江)律师事务所的蒋尚蓉律师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猥亵”⾏为,⼀般指以刺激或满⾜性欲为⽬的,⽤性交以外的⽅法实施的淫秽⾏为。本案中,侯某抚摸受害⼥童的⼤腿和敏感部位的⾏为已经构成猥亵。
侯某在地铁上以淫秽下流⼿段两次猥亵 12 岁⼥童的⾏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猥亵⼉童罪。其主观上以满⾜⾃⼰性欲望为⽬的,客观上实施了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满⼗四周岁⼉童的⾏为,并且造成了受害孩童的⼼理创伤,理应从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第⼆百三⼗七条第三款中对猥亵⼉童罪进⾏了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法院、最⾼⼈⺠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第⼆⼗三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本案中侯某实施猥亵⾏为的地点在拥挤的地铁上,实质上已经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