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丨一时冲动酿大错 故意伤害被判刑
贵州广播电视台产经事业部 | 2024-05-22 14:42
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多年来,被害人李某某欠被告人杨某某数万元未归还。2023年11月28日,杨某某约李某某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云凹村铁路桥商谈还钱事宜,李某某表示没钱,暂不能归还,双方因债务纠纷产生争执,后杨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贵州中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额颞枕顶部硬膜下血肿及多发脑挫伤并脑疝形成、小脑幕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颌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右上肢、右手背、左外踝及足背多处皮肤挫擦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官对其进行宣判,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并表示不上诉。
法官寄语: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因素较多,很多时候仅因一件小事处理不当,便演变为不可调和的结局,“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勿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要保持理智,冷静处理,可以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
通讯员:孙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