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行政拘留四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

贵州交通广播、贵州交警 | 2025-08-25 08:01

近日,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GH8***的紫色小型汽车,从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青山村往平坝区安平街道大硐坡方向行驶,同日22时01分,行驶至北门时,被在此路段开展酒醉驾查处的执勤民警拦截。

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丁某某2025年7月4日,在平坝区十字乡青山村吃席的时候喝了酒,吃完后在朋友家休息至晚上9时55分就驾车从青山村往大硐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北门时被交警查获。

经查询,丁某某曾于2021年1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现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民警依法对丁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贵州交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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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