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会不会侵犯邻居隐私?

动静房产 | 2024-11-28 13:37

放在家门口的快递不翼而飞,独居的廖女士决定在门口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她网上买了一个拥有360°超清全景、手机远程监控、可录音可夜视并且防水防雷功能的摄像头。

因为楼道位置狭小,摄像头安装完成后,除了能够拍摄到自家门前的一块区域外,对门邻居家门口及公共楼梯间的一部分区域也进入了拍摄范围内。像廖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是特例。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和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来获得安全感,相应的,人们的“隐私权”也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被侵犯。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成为迫在眉睫的难题。

关于隐私权,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在近几年,随着独居人口的增加,因住户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而导致的邻里纠纷屡见不鲜,涉及到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

那么在衡量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先后序位”时,有专家也指出:更应强调后者,即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公民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等智能家居产品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在公民安装、使用人工智能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其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