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在线》|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受害者要勇于让“家丑外扬”

综合广播 | 2021-11-25 10:45

主持人:悠扬

嘉宾:贵州省妇女联合会法律服务巾帼志愿者,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法学副教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陈云英

今天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进一步提升广大妇女群众反家暴意识,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期节目将关注妇女维权。

悠扬:陈老师,您好!

陈云英:悠扬你好!贵州综合广播的听众朋友大家好!

悠扬:联合国确立“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初衷是什么?

陈云英:联合国确立这一纪念日的初衷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是妇女儿童等传统认知上的弱势群体,也包括男性、老人、基于特殊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非家庭成员暴力行为中的受害者,如同居、寄养等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

悠扬:什么是家庭暴力?

陈云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悠扬:对于家庭暴力,在认识上存在哪些误区?

陈云英:主要有两个认识误区:

第一,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是家事,不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第二,受害者或家庭成员往往受“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影响,认为让“外人”知道自己的“家丑”会抬不起头来,于是对家庭暴力忍气吞声。即便遭遇了家庭暴力,也不敢向外求助,不敢用法律武器维权。

悠扬:2021年4月,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了贵州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案例中涉及到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发生在哪些人员之间?请您谈谈这几起家庭暴力案件发布的价值和意义。

陈云英:十大案例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有5起。这5起案件中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丈夫对妻子、父亲对孩子的施暴。发布这几起案件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施暴者,让施暴者知道施暴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一个案例中,施暴者的家暴行为不仅让其妻子忍无可忍离家出走,其11周岁的多残疾儿子也遭受了家暴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当地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施暴者作为儿子监护人的资格,其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第二,通过典型案例向受害者传导一个理念:家庭暴力要坚决说”。要摒弃“家丑不外扬”的观念,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权。

第三,强化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家庭暴力的后果不仅仅是受害人身心健康遭受损害,还导致婚姻不幸、对子女的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痛,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不是家事,家庭不是法外之地。若不幸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其他家庭成员要勇于早日让“家丑外扬”,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帮助获得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最大限度减小家庭暴力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

悠扬: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陈云英: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悠扬: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什么情况下作出家庭暴力告诫?

陈云英:根据《贵州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三条: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教育,警示加害人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

悠扬: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陈云英:遭遇家庭暴力,应保存证据,积极维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想办法尽快离开施暴现场,确定自己人身安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就医。有必要做伤情鉴定的,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保存好报警材料、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书等证据。如果不报警,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和求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此之外,还可以向法院启动诉讼维权措施,如起诉离婚。若涉及到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施暴者的监护资格等。

 

《巾帼在线》由贵州省妇女联合会特约播出

播出日期:每周四

播出时间:8:23—8:30

播出频率:FM94.6贵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

收听渠道:FM94.6、学习强国、动静APP、蜻蜓FM、喜马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