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报2025年八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5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部署开展整治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40件。为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八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铜仁市碧江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铜仁市碧江区某食品店向老年人推销亚宝牌纳豆红曲胶囊时,通过微信直播间宣传纳豆红曲对冠心病、糖尿病、动脉硬化、脑血栓、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有显著调理效果。当事人销售的纳豆红曲胶囊为保健食品,其宣传的功效超出国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和产品说明书标注的“辅助降血脂”的保健功能,且不能提供纳豆红曲对多种疾病有显著调理效果的依据,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
贵阳市修文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市修文县某食品店每日定时通过微信群向消费者发送私域直播链接及宣传文案,并采用微信红包、免费礼品的方式吸引群众观看直播。当事人在直播中宣传其销售的鹿肝龙眼丸、鹿角帽粉、鹿茸血酒、梅花鹿鹿胃丸、鹿肺丸等产品针对乳腺结节、各种囊肿有疗效,可以改善哮喘、冠心病、脑动脉硬化等症状。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且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
黔西南州兴义市某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某管理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宣传其销售的SRKJ能量仪、福养舱玉石床垫、能量坐垫具有可以提高免疫力、加强血液循环、排寒排湿、补充阳气、改善身体、缓解腰酸背痛等效果,但未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
遵义市赤水市某美容院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遵义市赤水市某美容院宣称其销售的“安秀翌运送培养基”和“安秀翌细胞保存液套装”具有祛斑美容修复功能。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是开展体外分析检测用的医疗器械类产品,当事人未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赤水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
贵阳市观山湖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市观山湖区某餐饮店为了提高店铺在网络餐饮平台的好评率和排名,向在网络餐饮平台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发放含有“好评返现”内容的卡片,以每单5元的返利诱导购买者作出指定好评。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的规定。《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
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某饮品有限公司实
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刺XX”245ml黄罐刺梨果汁饮料,其包装、装潢与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刺力”245ml黄罐刺梨果汁饮料高度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
贵州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贵州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前员工冷某、郭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留存该公司含有关键信息的客户信息,后冷某成立贵州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招募郭某等人入职,利用冷某、郭某等人在贵州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贵州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客户严重流失,造成其经济损失。贵州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含有关键信息的客户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贵州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
贵州某综合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某综合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于2025年1月1日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当事人作为旅游线路参访点,并组织游客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游览、购买商品,当事人按到店游客人数向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人头费”“推广费”。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本案中,旅行社属于受旅客委托办理相关旅游事务的单位,当事人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推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