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动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2026-02-03 11:01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起正式实施,为期12个月,具体根据民政部要求或实施情况予以调整。

《实施方案》明确,本次补贴项目覆盖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60岁及以上贵州户籍老年人。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小程序或APP等,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月发放,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以“民政通”(小程序或APP等)相关模块内容为准。

《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流程进行优化。

第一步是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第二步是开展能力评估。为避免老年人承担不必要的评估费用,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以先通过“民政通”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再选择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已在“民政通-我的信息”中有“中度以上失能等级”标签的老年人可不再进行评估。

第三步是电子消费券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经审核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第四步是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第五步是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