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之窗丨私募投资基金违法违规案例通报 第1期:募集环节—保本保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
违法违规案例通报
第1期
- 募集环节—保本保收益 -
违规情形1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合同约定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8%/年,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其按照8%/年的收益率支付该基金自成立至清算期间的收益。
违规情形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同时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协议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违规情形3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向投资者出具了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的收据,载明“收到委托投资款、约定明确利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内容。
违规情形4
投资者认购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在管产品,同日,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向投资者出具担保函。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有权按季度获取固定收益,并到期获得本金返还,如该产品期限届满时无法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的,由关联方代为偿付。
处理依据
0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0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03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以下行为:……(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