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占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1/3,教育机构为侵权主体

2026-04-23 14:30

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3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8608件、审结7699件,同比分别增长37.31%、39.45%。其中,民事案件受理8387件、审结7504件,同比分别增长38.77%、40.84%。

在去年的8608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排名前三的,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白帆介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就是社会公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图片,在网络上传播,用的最多的就是微信公众号,去年全省这类案件数量大概在3000件左右,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很多就是学校、幼儿园等等教育机构,用别人的图片作为配图,往往就招致侵权。第二类就是在美团等等商业软件中,用别人的一些菜品的图片作为介绍,这也容易导致侵权。”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十个贵州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夏某诉某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被告某街道中心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快乐五一安全同行——五一假期安全告家长书》,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幅美术作品作为配图。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众号系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平台,传播范围远超特定课堂,其行为虽属于公益性宣传,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原告取得著作权的交易成本、被告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元。

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学校等教育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安全告知、活动通知等已成为常态,其中使用网络图片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学校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情形的适用范围: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账号宣传不属于直接服务于课堂教学或科研活动的特定场景,即使内容具有公益性质、传播范围有限,亦不构成合理使用。该案对教育机构规范网络作品使用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尊重版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