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得简易处理?

百姓就业 | 2025-04-20 12:53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得简易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简易处理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