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我中心出台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试行期间,中心对该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地分析研判。为促进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一致性,我中心结合现行“商转公”贷款有关规定,对原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3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gygjjzhc@163.com)方式反馈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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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减轻缴存职工商业贷款还款压力,促进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一致性,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6〕5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管委字〔2026〕6号),结合中心管理实际,制定如下贴息方案。
一、定义
“商转公”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我市现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有关规定的缴存职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其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贴。
二、申请对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
三、申请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人除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商业贷款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2.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从未办理过“商转公”贷款;
4.商业贷款为纯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尚未结清,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
5.商业贷款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
6.商业贷款银行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且支持办理“商转公”贷款;
7.申请时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年(含)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含)内无逾期记录;
8.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位于贵阳贵安,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四、贴息方式
贴息方式为报账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在贴息期内,中心根据申请人商业贷款每月还款情况,于次月补贴利息差。
五、贴息额度
贴息额度是指商业贷款余额中给予计算贴息金额的部分。贴息额度不得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计算可贷额度和最高贷款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总价款按原合同价款与申请时银行系统自评价格较低者确定)。
六、贴息标准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减35个基点(即BP)与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具体按如下规则确定:
(一)商业贷款利率低于LPR-35BP的,按实际执行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进行计算;商业贷款利率高于LPR-35BP(含)的,按LPR-35BP的相应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进行计算。
(二)LPR以申请时该笔商业贷款实际执行的LPR为准。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以申请时国家公布的利率执行。
七、贴息金额
月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纳入贴息的商业贷款利息=商业贷款实还利息×(申请时核定的贴息额度/申请时商业贷款余额)
其中,商业贷款实还利息不包括逾期偿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商业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按申请人与贷款银行约定执行,贴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计算当期贴息金额的商业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为准,不分段计算。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贴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计算当期贴息金额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为准,不分段计算。
八、所需材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或《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六)其他情形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为贵州省资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商业贷款银行提出贴息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受理及审核。银行及中心参照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审批规定完成受理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签订贴息协议。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中心签订贴息协议。协议生效后,中心将贴息资金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
十、贴息管理
(一)申请人有多笔未还清商业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贷款贴息。
(二)贴息周期为12个月,贴息周期满后,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化等,调整贴息标准或终止贴息,并以公告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贴息期间,如申请人(及配偶)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的,贴息自动终止。
(四)贴息期间,如遇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暂停贴息。
(五)贴息期间,未经中心同意,申请人不得随意变更商业贷款利率定价方式或贴息资金收款账户,因自行变更导致贴息失败的,期间未补息金额,中心不再另行贴息。
(六)贴息期间,因中心管理需要通知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在接通知后三十日(含)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不配合,中心将自截止日期次月起终止贴息。
(七)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终止贴息的,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申请贴息。
十一、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贴息的,中心有权驳回其申请并取消其贴息申请资格。
十二、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拒不配合退还补贴利息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在全额退回前有权拒绝申请人其他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
(一)因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还款数据有误造成多补贴利息差;
(二)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或有关部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贴息。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