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村民“野路子”收费被立案,律师解读收费权与土地承包权

2025-04-15 15:42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自己将车停在一家咖啡店旁的一块满是石头的空地上,此处四周没有停车收费的标识,也无人看守。 当她准备开车离开时,一位阿姨突然出现,要求收取5元停车费。她只好联系当地村委会进行投诉,另一位车主也保留了证据,并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在视频中,村民说游客不讲道理,并表示:“这个地方是我的,又不是你的,我花了好多钱。”游客表示没有看到收费牌子,村民坚决要求付费5块钱,并称“出来旅游没有钱不要出来。”

随后,村民骂游客“没钱就滚蛋”,还大声称其“垃圾”。双方发生争执后,游客报警处理。

4月8日,阳朔县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村民朱某某存在违规利用承包土地收取停车费、辱骂他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已将违法嫌疑人朱某某传唤到案,正在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予罚款5000元;白沙镇对其涉嫌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于海涛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村民对承包地是否享有自主设置停车场的权利?在未设置收费标识的空地强行收费,违反了哪些民事法律规定?

于海涛律师:一、土地承包权的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享有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权利,但需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修建停车场)。若需改变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能构成违法用地行为,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收回土地的处罚。

二、强行收费的违法性

村民在未公示收费标识的情况下强行收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若收费行为被认定为“强迫交易”,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在未取得合法收费权(如政府行政许可或与产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在空地强行收费的行为可能违反以下规定:

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村民无合法依据收取费用,导致游客财产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财产。

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若村民通过阻拦车辆、威胁辱骂等方式强迫交易,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村民辱骂游客“垃圾”等言论可能面临怎样的治安处罚?游客在类似纠纷中如何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

于海涛律师:一、辱骂行为的治安处罚

村民使用“垃圾”“滚蛋”等侮辱性语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行为,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游客合法固定证据的方式

视听资料:拍摄现场视频(包括收费过程、辱骂言行、车牌号、周边环境等),录音需清晰记录对话内容。

证人证言:寻找现场目击者作证,记录其联系方式。

保存书面证据:如收费凭证、报警记录等。

及时报警:警方出警记录可作为重要证据。

医疗记录:若因冲突受伤,需保留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

总结

本案中,村民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并强行收费,违反土地管理、价格公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其辱骂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游客可通过合法方式固定证据,并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投诉或起诉维权。行政机关的罚款及立案调查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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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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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小贴士: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证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