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为严厉打击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有奖举报制度并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鼓励举报以下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一)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四)非法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二、举报途径与要求
(一)举报途径
1.六盘水市林业局专线举报电话:0858-8200502;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专线举报电话:0858-5328339;盘州市自然资源局专线举报电话:0858-3632560;水城区林业局专线举报电话:0858-8933448;钟山区自然资源局专线举报电话:0858-8607376。
2.电子邮箱:419721432@qq.com;
3.信函举报:邮寄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段511号(市林业局办公室);
4.实地举报:前往六盘水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工作中心、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综合服务中心、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科、水城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与野生动植物保护股、钟山区自然资源局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涉案人员或单位基本信息、涉案物品特征及去向等;
2.举报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无法兑现奖励,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
3.提倡提供图片、音频、录像资料等证据线索;
4.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奖励条件
1.所举报线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范围;
2.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涉案物品的价值及案件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金额。
1.一般线索:提供线索对案件查处起到一定帮助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2.重要线索:提供线索对破获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案件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3.重大线索:提供线索对破获重大案件、打掉犯罪团伙、查处犯罪网络等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4.特别重大线索:提供线索对破获特别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奖励认定与发放程序
(一)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登记、流转,并严格保密;
(二)对举报线索进行查证认定;
(三)查证后提交对线索举报奖励的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过会议研究同意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2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对同一案件或同一线索的举报,不重复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协商不成或在领奖前未提交分配方案的,平均分配给联名举报人。
五、保密与保护措施
(一)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六、责任追究
(一)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发放奖金的,予以追缴;
(二)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违规发放奖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六盘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届满日期为2028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六盘水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