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证资讯丨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55期)

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
1. IPO受理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共受理首发申请80家,其中主板11家,创业板69家。其中2026年4-6月主板受理10家,创业板受理67家。
2. 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86家,其中主板35家,创业板51家。其中2026年4-6月主板受理17家,创业板受理29家。
3. 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21家,其中主板13家,创业板8家。其中2026年4-6月主板受理7家,创业板受理6家。
4. 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共召开46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21家,再融资27家,重大资产重组8家;暂缓审议首发1家。其中,2026年4-6月,本所召开29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14家,再融资19家,重大资产重组5家。
5. 终止审核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6家,再融资14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其中,2026年4-6月终止审核首发4家,再融资11家,重大资产重组2家。
6. 注册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22家,再融资81家,重大资产重组7家。注册生效首发24家,再融资65家,重大资产重组7家。其中,2026年4-6月,本所报会注册首发14家,再融资49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注册生效首发11家,再融资37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
7. 发行上市概况
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所共有16家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其中主板7家、创业板9家,融资金额286.09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25.36倍,平均数为23.18倍。2026年4-6月,本所共有12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其中主板5家、创业板7家,融资金额229.64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25.36倍,平均数为22.91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 中国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3日,为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力,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完善锁价定增制度、强化可转债监管要求等。
2. 中国证监会部署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
2026年4月,为深入推进和持续巩固新"国九条"以来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工作成效,中国证监会部署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更加突出早发现、强防范、优机制三项目标,聚焦四方面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严密监管发现网络,二是进一步落实严惩重罚要求,三是进一步构筑公司和中介把关两道防线,四是进一步完善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3. 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
2026年4月17日,为积极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战略投资者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做出修改,主要包括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明确资本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等。
4. 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情况,深交所相应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为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优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负面情形等。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 发行审核监管情况
本所全面落实依法依规从严监管理念,突出打大、打恶、打重点,同时坚持严而有度、严而有效,持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以惩促治,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2026年4-6月,本所共对4单IPO项目和1单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违规主体采取纪律处分3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含口头警示9次)。一是对存在欺诈发行、隐瞒未解除的股权代持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暂不受理、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依规从严处理欺诈发行、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等主观恶性强、触及发行上市审核红线、底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存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等不涉及财务真实性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此外,本所还对存在一般性瑕疵问题的其他5单项目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9份《监管工作函》,引导当事人规范整改。
2. 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6年4-6月,本所开展2025年新股估值定价回溯工作,针对投价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比例较低等情况,向相关券商发送问询函,压实承销商发行定价主体责任,督促提升发行承销执业质量水平。
四、督导案例解析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是影响收入确认准确性的常见问题。现场督导发现,部分发行人收入确认不准确,相关中介机构未依规进行充分核查。以下仅为督导发现的代表性案例,无法覆盖全部情形,相关案例解析不等同于审核标准,保荐人应当根据每个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独立的专业判断,切勿简单套用。
【案例1 销售返利核查】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荐人应充分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工作实践中,保荐人可以查阅发行人销售内部制度和主要销售合同,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关注其是否存在销售返利安排、主要客户返利政策及变化情况,并通过客户走访、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返利计提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通过调整返利政策调节经营业绩等。
发行人A与报告期内某主要客户签署了销售返利协议,并与客户确认依据该协议返还数百万元的销售返利,但发行人A后续以存在争议为由未向该客户支付销售返利,也未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审核问询已明确关注的情况下,仍未予以披露。现场督导发现,保荐人尽职调查期间已获取相关返利协议,但未对发行人A未进行会计处理、未实际支付返利等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也未与客户确认相关争议事项并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
【案例2 收入确认时点核查】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保荐人应结合业务模式、交易惯例、销售合同关键条款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工作实践中,保荐人可以查阅销售合同、访谈管理层及销售人员等,关注合同条款中关于送货、验收、付款、退换货、质保等方面的约定,判断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检查出库单、物流凭证、签收单、验收单、对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核查程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
发行人B招股说明书披露,其依据客户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B部分收入以明细对账单等作为确认单据,个别收入确认凭证未附任何单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B未按验收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最高超10%,其中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况。保荐人尽职调查期间已关注到发行人部分收入未获取验收单,实际以明细对账单记载的开票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未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况以及对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也未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
依据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影响发行人收入确认准确性的相关问题,中介机构应当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充分核查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跨期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二是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规范,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原则上不得存在内控不规范或未有效执行的情形;三是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重要性水平,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同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相关事项核查及整改情况、核查结论等。中介机构质控、内核应按照规则制度的要求对相关问题予以复核把关。
我所综合考虑前述两个案例的相关违规事实(包含其他违规事项),视情节轻重依规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督促当事人整改规范,提高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质量。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再融资募投项目环评批复有关工作要求】再融资募投项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对环评批复文件有何申报要求?
答: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筹划再融资方案及制作申报材料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程序及预计取得时间,充分考虑未能及时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对募投项目及审核工作的具体影响。对于发行人再融资募投项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发行人原则上应在申报再融资申请文件时提交环评批复文件,保荐机构应对上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