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说法丨专门建群辱骂!女儿遇害后母亲遭网暴,用刑事自诉回击恶徒

2026-04-15 15:22

(视频来源:上游新闻)

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35岁女子梁某滢持刀闯入27岁女子王紫雅家中,将其残忍杀害。

2025年12月20日,成都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梁某滢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二审至今尚未开庭。

案件之外,被害人母亲王女士的遭遇同样令人揪心。女儿不幸遇害近两年来,王女士不仅承受着丧女之痛,她和已故女儿还频繁遭到网友恶意辱骂和无端诽谤——“学历造假”“坐过牢”等谣言满天飞,正常生活被严重打乱。

面对网暴,王女士没有选择沉默。她报警后,包括群主在内的多名网暴者已被警方行政拘留。下一步,她将提起刑事自诉,“让那些伤害我女儿的人付出应有代价”。

图片由AI生成

这起案件不仅折射出网络暴力的残酷危害,也让很多人关注到,当遭遇网暴时,受害者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刑事自诉作为其中的重要方式,又包含哪些关键知识点。结合此案,我们邀请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为大家进行专业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网络暴力。网暴,全称“网络暴力”,通俗来讲,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特定个人实施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一系列伤害行为,其本质就是将键盘当作武器,将屏幕当作战场,对他人进行无差别、持续性的精神攻击。

与传统的当面侮辱不同,网暴有着极为显著的特点:传播速度极快、波及范围极广、参与人数众多,且对受害者的伤害具有持续性。一条恶意评论可能在几分钟内就被数万人浏览,即便受害人及时删除,也无法阻止截图传播和二次扩散。更令人痛心的是,网暴者大多躲在匿名账号背后,与受害者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却能凭借一句句恶意言论,对他人的精神世界造成毁灭性打击。

结合本案来看,王女士在痛失爱女后,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同情与尊重,反而被恶意造谣“学历造假”“坐过牢”等不实信息,更有甚者专门建立了一个两百多人的群聊,群名直指“紫雅妈妈撒谎群”,长期在群内发布侮辱性、诋毁性言论,这种有组织、有针对性的恶意攻击,早已超出正常评论的边界,是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王女士决定提起的刑事自诉,正是应对此类网暴行为的重要法律途径。

要理解刑事自诉,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刑事案件的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公诉,这也是老百姓最为熟悉的方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盗窃等,都适用公诉程序;另一种就是自诉,由被害人本人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相当于既当“原告”,又承担了部分“检察官”的职责,自行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网暴案件通常需要走自诉程序?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法律上称之为“亲告罪”。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才会启动追诉程序。这样的立法设计,最初是考虑到传统的侮辱、诽谤行为大多发生在邻居、同事等熟人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很多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因此将追诉的主动权交给被害人。

但进入网络时代后,侮辱、诽谤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网暴者多为匿名陌生人,受害者往往难以确定施暴者的真实身份,收集证据更是困难重重,维权成本极高。好在法律也在与时俱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规定,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自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具体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严重情形下,自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为受害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也意味着,提起刑事自诉并不等于受害者孤军奋战,法律已经为网暴受害者开辟了“公安协助取证”和“自诉转公诉”的双重救济通道。

结合本案来看,王女士提起刑事自诉后,参与网暴的施暴者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到本案,网暴者的行为至少涉及两个罪名:一是诽谤罪,他们捏造“学历造假”“坐过牢”等不实信息并在网络上广泛散布,刻意贬损王紫雅及其母亲的人格和名誉,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二是侮辱罪,网暴者在群聊中使用“克夫克女”“该死”等极端恶毒用语,对受害者进行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实施网络暴力犯罪若具有特定情形,还将依法从重处罚,这些情形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AI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本案中,网暴群群主王某不仅自身参与造谣、侮辱,还专门建立群聊,组织、引导两百多人对王女士及其女儿进行长期、系统性的网络围攻,其行为属于恶意发起者和组织者,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网暴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件还可能从自诉转为公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追诉,届时施暴者面临的法律后果将更加严厉。

除了网暴相关的侮辱罪、诽谤罪,我们还需要明确,哪些违法行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主动提起诉讼,国家一般不主动追诉,具体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未致被害人死亡的)、虐待罪(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侵占罪。本案中王女士准备提起的刑事自诉,就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这类案件既可以走公诉程序,也可以由被害人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三类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当追诉而不追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报案后,相关机关不予追诉,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兜底性保障,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

这起案件不仅让我们看到了网暴的残酷与危害,更为所有遭受网暴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条完整的维权路径参考,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自诉,每一步都彰显着法律的力量,也指引着受害者如何一步步让键盘背后的施暴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遭遇网暴,如何一步步维权?

第一步,及时固定证据,遭遇网暴后,要第一时间对侮辱、诽谤信息进行截图、录屏,必要时进行公证,确保证据不被灭失,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第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网暴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施暴者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本案中已有三名网暴者被行政拘留,正是通过这一途径维护权益;

第三步,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可申请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第四步,推动自诉转公诉,若网暴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侮辱诽谤多人、在多个平台大量散布等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可以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

第五步,同步主张民事赔偿,被害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暴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