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时如何高效举证?点击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交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对需要维权的劳动者来说,只有庭审前高效整理并提交证据,才能在庭审环节充分展示证据,从而完成举证,使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一、书证
书证主要指以其书面载明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劳动者在举证时应提供原件。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书证主要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薪酬确认书、工资流水、社保费缴纳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书证是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得最多的证据形式,为达到更好的证明效果,应按照证明目的分类并做好备注。
以工资流水为例,对页数多的工资流水,应标明用人单位支付每笔费用对应的时间、性质。
二、物证
对物证应提供原物。
在劳动争议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物证主要包括“工作证”“服务证”和工作服等。
对该类证据应证明其来源于用人单位才能具有证明力。
三、视听材料
对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存储该试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出现得最多的试听资料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人事部门的谈话录音、视频。
录音文件往往时间长、内容多,劳动者应准备录音的文字整理内容,并标注每句话对应的主体以及关键对话部分,但录音、视频本身不得剪辑。
四、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主要有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缺点,劳动者可以通过录屏提交、现场演示、身份认证等方式对微信聊天予以佐证。
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要求:
1.对微信聊天内容要保证要素完整,即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时间、内容,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微信转账佐证对方身份;
2.按时间排列,对内容多的聊天记录,要按时间依次标号排列。
五、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