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起诉“鸟苏”,判决结果来了!“鸟苏啤酒”被判赔偿208万元

央视财经 | 2024-04-21 08:3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鸟苏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据了解,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这家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负责人 匡琦:2020年,我们发现市场上出现“鸟苏”啤酒。和我们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啤酒是近似的包装装潢。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出品商是南京鸟苏啤酒公司,他们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我们把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达: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