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公布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11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称,《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经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养犬管理数据信息录入系统,形成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服务。
《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指出, 贵阳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登记管理制度, 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养犬人提供免费兽用狂犬疫苗,养犬人也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标准的自费兽用狂犬疫苗。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
(二)控制或者制止犬只吠叫,防止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及其他养犬器具或者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
(五)不得遗弃、虐待所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或者携带犬只;
(二)用犬绳牵引犬只,且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
(五)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带大型犬外出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佩戴嘴套。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区域和医院、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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