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六方面内容,凸显五个特点

2025-12-11 11:08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三十一条,立足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依法保障和推动贵州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调地方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地方志的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构建系统化地方志工作管理体系。《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和人员,并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规范编纂权限,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统一组织编纂,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协同”的工作格局。

(三)创新地方志资料保存管理机制。资料性是地方志的基本属性。为了确保地方志资料的完整性,《条例》提出建立资料征集机制以及移交机制,明确地方志资料集中统一管理要求,避免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改革的历史资料散失或损毁。

(四)强化方志馆建设与服务社会能力。方志馆是收藏保护、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和地方文化资源,宣传展览展示国情、地情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建好用好方志馆,对于宣传贵州地域历史、文化,增强文化认同、情感共鸣有重要作用。针对当前贵州省方志馆建设面临的财政保障、专业人才、地情资料欠缺等问题,《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方志馆,或者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合作共建。

(五)注重地方志人才队伍与专业化建设。《条例》提出建设专兼职结合的人才队伍,明确专家库建设等多元化用人机制。同时,支持地方志理论研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编纂实践,提升地方志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六)强化法律责任与保障措施。明确对擅自编纂出版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衔接上位法规定,形成刚性约束。同时设立表彰奖励机制,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奖惩并重”的立法思路。

《条例》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条例》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置于地方志工作的首要位置,并明确规定地方志工作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确保了地方志编纂在根本导向上符合国家主流价值,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区域发展历程,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认同。

二是明确各方权责边界。《条例》通过清晰界定各方职责,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仅保障了地方志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更有利于推动地方志成果的深度开发利用,提升地方志工作的整体质量与综合效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是确保志书编纂质量。为打造堪存堪鉴的精品志书,《条例》确立了“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要求建立资料征集和年报制度,确保资料的全面性与系统性。要求编纂工作应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并鼓励通过多种灵活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从智力层面保障志书编纂质量。

四是强化资源开发应用。《条例》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源的活化利用,明确了“修志为用”的原则。通过将地方志开发利用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地方志成果成为服务公众的优质文化产品。通过数字化赋能来丰富地方志数字文化产品供给,让“故纸堆”里的知识变得生动可及。

五是注重文化传承与创新。地方志作为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在文化传承与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一方面提出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目的,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另一方面鼓励运用书籍、视频、动漫、展览等多种形式,并结合世界读书日、书香贵州等活动进行地情宣传,通过活化传播手段,增强全社会的读志用志意识。

下一步,贵州将继续加强《条例》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覆盖面;完善配套政策,形成贵州省地方志立法“1+N”法规矩阵,推动《条例》规定的重要制度、重大改革落实落地,发挥法律体系整体效应,不断提升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为助推多彩贵州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